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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待遇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
办事处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待遇问题的函
(国税际函[2000]第7号 2000年1月28日)


×××会计师事务所:
  你公司2000年1月6日来函收悉。你公司受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委托,询问有关该办事处外籍雇员的税收待遇问题。现将我司意见函复如下:
  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是我国政府批准的外国组织驻华机构。对该办事处的外籍雇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不宜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之外给予特殊的减免税待遇。请你公司将上述意见转告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并请他们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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