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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民发[2000]第70号 2000年3月10日)


  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第126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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