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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范围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范围的复函
(环发[2000]65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范围的紧急请示》(闽环保[2000]监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企业以新增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目的,利用原有装置进行新产品试产,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期间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标准。
  另据《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新产品中试情况的汇报》,福建三膛集团有限公司巴丹项目,已经过福建省经贸委以《关于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500吨/年95%杀螟丹技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闽经贸技[1997]147号)批准立项。
  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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