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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52号 2000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于1997年10月7日在惠灵顿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97年12月3日和2000年2月2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六条规定,议定书应自2000年3月22日起生效。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生效后,其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1991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其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3月22日起执行;其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总局已于1997年10月1 5日以国税函[1997]551号文将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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