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黑龙江省
正大贸易公司挂帐外汇额度问题的复函
(汇综复[2000]3号 2000年3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分局:
你分局银哈外管字[2000]第16号文《关于对黑龙江省正大贸易公司申请偿还原挂帐64万美元外汇额度情况的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外汇额度已于1993年12月31日停止分配,1995年6月30日停止使用;并且,1988年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1986年底结余的外汇额度挂帐,上划国家,是国务院根据外贸体制改革要求作出的决定,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直接下达给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承包负责的;各级外汇局只是负责具体操作,且各级外汇局上划的额度,已上缴国家。因此,外汇额度挂帐有关问题应请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