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二氧化硫
排污收费试点征收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标准执行问题,今年一月我局已请示国务院,国务院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4号、国函[1996]24号、国函[1998]5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的规定是有效的”。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京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函[1996]24号、国函[1998]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