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上调查、取样站位超出经批准的计划范围的;
(3)海上调查内容和方法超出经批准的计划范围的;
(4)海上调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超出经批准的计划范围的;
3.违反
《规定》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携带的科研仪器设备与申请项目时申报的和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不符的;
4.违反
《规定》第
八条规定,擅自钻探或使用炸药作业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的;
5.违反
《规定》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报告船位及活动情况的;
6.违反
《规定》第
九条第二款、第
十一条等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
《规定》第
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转让有关原始资料和样品的;
8.违反
《规定》第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我国内海、领海的合作项目,中方合作者未向外方索取或外方合作者未向中方提供所获得的全部原始资料和样品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合作项目,中方合作者未向外方索取或外方合作者未向中方提供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的;
9.违反
《规定》第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方合作单位在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1个月之内未将合作调查研究所获资料和样品目录一式两份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1年之内未将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两份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