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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涉嫌侵权、违法的外国籍调查船,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进行跟踪监视,直至嫌疑排除。
  (五)对外国籍调查船的侵权、违法行为,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查明其主体、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或手段、活动起止时间等情况。海洋执法监察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所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妥善保存。
  六、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对国内项目承担单位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计划进行;合作项目在我国内海、领海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是否已全部得到;合作项目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是否已得到;拟对外提供的资料和样品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保密审查、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所获资料和样品目录一式两份,在1年内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两份,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违反《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规定》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其违法活动器具及违法所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
  2.违反《规定》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海上船只活动计划进行海洋科研调查活动,未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有关计划作出以下重大修改的:
  (1)因非不可抗力将海上调查作业时间提前或推迟24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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