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洋执法监察部门依据
《规定》第
九条,负责接受外国籍调查船船位及船舶活动的情况报告。外国籍调查船在离开外籍港口直接驶往我国管辖海域内的经批准的科研调查区域时,应向海洋执法监察部门通报。外国籍调查船船位及活动情况报告应自其进入中国管辖海域之日开始。
对不按照
《规定》报告船位及活动情况的外国籍调查船,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督促外国籍调查船按照
《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应及时采用通信方式追踪作业船舶,核对船名、国籍、船长姓名,询问船舶位置及活动情况;责令作业船舶及时补充报告,并按照
《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如该外国籍调查船不予置理,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对该船和预定海域进行监视。情节严重的,应报中国海监总队,经局批准后责令其暂停该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五、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对外国籍调查船的监视检查:
(一)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在执法检查时一般采用询问、喊话方式,检查重点是外国籍调查船船名、国籍、吨位、船长等情况是否属实,其站位、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与经批准的计划相符等。
(二)依据
《规定》第
九条,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可对拟在或正在我国内海、领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实施登船检查,重点检查调查活动所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批准,及有关调查作业是否严格依照经批准的计划进行等。海洋执法监察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进行登船检查的,应报中国海监总队,并经局批准后实施。
(三)依据
《规定》第
十一条,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可对结束海上调查作业准备离开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调查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进行;合作项目在我国内海、领海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是否全部交归我方;合作项目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是否向我方提供;外方单独项目是否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了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如果尚未提供,何时能够提供;该调查船是否有尚未履行的义务;是否有违反
《规定》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