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涉外海洋科学研究
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海发[2000]16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对外方单独或中外合作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监队伍按照
《规定》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海洋局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对违反
《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报告。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和中国海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以下简称海洋执法监察部门),根据中国海监总队的统一部署,对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海洋局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对违反
《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对在巡航监视活动中发现的未经批准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进行监视,采取必要措施,并报经中国海监总队批准后予以处理。
二、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针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项目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执法依据;检查重点及主要内容;组织领导与分工;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具体措施;条件保障与要求等。执法检查方案须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重大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执法检查方案须报中国海监总队批准后实施。
三、海洋执法监察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及海上船只活动计划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海上检查(海上监视检查、登船检查)和陆上检查(码头上的检查、对国内项目承担单位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