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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45号 2000年5月11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现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符合剥离范围的呆滞和呆账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1995年底以前发放至1998年底形成的呆滞贷款所对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应予以剥离,占用各行的剥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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