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农村演出
市场管理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通知
(2000年5月25日)
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县城、乡镇,各种形式的“大棚演出”越来越活跃,为丰富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有些“大棚演出”格调低下,甚至有黄色下流的表演,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根据各地有关部门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情况,为了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农村演出市场的管理,清除农村演出市场中的不健康演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有关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提高农民素质、带领农民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积极开拓和培育农村文化市场。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农村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农村演出市场积极唱响祖国颂,社会主义颂,改革开放颂,以充实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农村文化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赴农村演出的工作计划,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周密组织所属演出单位,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送到农民群众当中去。为保证所制定计划的贯彻实施,各演出单位要积极完成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赴农村演出计划,切实把赴农村演出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完成赴农村演出任务好的演出单位要给予应有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能完成赴农村演出任务的演出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必要条件,积极引导演出单位赴农村演出。对无故拒绝赴农村演出的演职员,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其通报批评。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民间剧团)、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特别是对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民间文艺表演团体,要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总量,防止过多过滥。要加强对演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这些演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从业人员熟知和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演出管理的政策、法规,自觉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