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
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 2000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推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
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明确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为进一步做好这一项工作,现就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使用及时性监督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控计价器生产管理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价器型式批准和税功能检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必须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由受理单位对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审,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合格,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向申请单位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授权承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的技术机构另行公布。
(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必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及《出租汽车税按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见附件)。定型鉴定不合格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改进一次,出租汽车税控器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发生结构、功能变化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三)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体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税控计价器出厂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逐台进行检定,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使用及对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