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 水建管[2000]81号 2000年3月14日)
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下述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下列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国际边界河流、省(自治区)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国际边界河流
(1)澜沧江干流:勤松至南腊河口;
(2)依洛瓦底江水系的大盈江、南苑河、瑞丽江、碗町河,怒江水系的南卡江,澜沧江水系的南览河、南阿河,以及北仑河、披劳河等河流的全部边界河段及国境内十公里河段。
2、省(自治区)边界河流
(l)北盘江:拖长江入江口至宣威市腊龙村;
(2)黄泥河:富源县五乐村至黄泥河口;
(3)曹渡河:罗甸县大国村至曹渡河口;
(4)深圳河:三岔河口至深圳河口。
3、跨省(自治区)河流东江、北江、贺江、都柳江、右江、汀江、九州江等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十公里河段。
(二)在下列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国际跨界河流
(l)澜沧江(勐松以上)、红河(元江)和怒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