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
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办发[2000]101号 二000年四月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来,部分地区在处置县(市)城市信用社风险过程中,抽调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这种做法,虽然使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支付问题暂时得以缓解,但却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给农村信用社留下隐患。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及其广大储户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县(市)城市信用社(除经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外,下同)出现支付问题时,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的有关要求,由县(市)城市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贷款。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一律不得协调或强令调用(含经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的同业拆借,下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支付问题。
二、对已调用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负责组织有关城市信用社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在1年内将所调用资金归还农村信用社;对确实无力归还并计划进行停业整顿的,应在测算处置所需资金时,将其所借用的资金纳入必须归还范围之内。
三、本通知下发后,仍调用农村信用社资金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总行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文到之日起,抓紧对辖区内调用农村信用社资金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的做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及处理情况于2000年4月30日前报总行合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