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深圳有色金属
期货联合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77号 2000年4月2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撤销工作的验收报告》(深府办[1999]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深圳有色金属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原则同意拟组建的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并核准以下股东及出资额:
(一)深圳市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4,900万元
(二)深圳市银众实业有限公司 1,100万元
(三)惠州市国华企业有限公司 1,100万元
(四)湖南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 1,000万元
除深圳市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四、同意原深圳有色金属联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改组为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的一家证券营业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由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向我会申请开业。
五、请你市接此批复后,通知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备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情况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完成后,将验资报告、拟定的公司章程、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