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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爆炸案件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倒查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严追究涉案责任人员的责任。在依法严惩作案犯罪分子的同时,要根据倒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从严追究涉案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向作案犯罪分子提供爆炸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犯罪的,一并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因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仓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守卫看护人员擅离职守等导致爆炸物品被私拿、私藏或丢失、被盗,或者非法转借、转送等被犯罪分子获取作案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凡有上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涉案责任单位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监管、收缴工作失职或乱审批、乱发证导致爆炸物品被犯罪分子获取制造重大爆炸案件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对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不力导致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行政处分。
  四、举一反三,认真检查整治涉案责任单位和案发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凡发生重大爆炸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的,案发地县(市)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针对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堵涉案责任单位的管理漏洞,深刻反思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状况,并向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深刻检讨。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撤换主管民警和业务部门、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并举一反三,找准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对涉案责任单位要一律予以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认真查找公安机关内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严格规范内部管理,促进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与加强。要选择已查结的倒查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与从业人员自觉守法意识和民警严格执法意识,切实扭转一些地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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