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
证券经营机构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98号 2000年5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合并重组证券公司的函》(津政函[2000]7号)、《关于申请组建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函》(津政函[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滨海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为新的证券公司。
二、鉴于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你市重组方案中涉及信托投资公司与其证券营业部分业的问题,按规定需征求中国人发银行的意见。
三、你市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结束后,获准保留的信托投公司可保留其在合并重组后新的证券公司中的股东资格,被撤销的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应予以转让。
四、参与重组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并入新组建的证券公司之前,挪用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位,以各种形式形成的负债必须全部剥离。
五、关于合并重组后证券公司的分类,请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六、请你市督促有关重组各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规定向我会报送组建新证券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新公司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员;
(三)新公司组建方案,包括股东情况及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情况、新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组织结构、机构设置等内容;
(四)新公司组建工作的时间表;
(五)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滨海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形成的各项负债及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数额及清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