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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总队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3.通过举报制度,在涉海全社会建立中国海监执法队伍严格执法、高素质规范服务的形象。
  二、举报受理工作
  (一)落实受理设备
  举报受理方式包括:举报受理站、受理电话、信函、电子信箱、传真、电传、电台,保证举报者在陆地、空中和海上随时举报。(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 举报受理设备地址附后)。
  (二)公布受理号码、地址
  1.在各有关涉海社会广泛订阅的报纸、刊物上,在广播、电视、沿海各省市互联网主页、国家海洋局 主页、中国海洋信息网等公众普遍使用的媒体中宣传中国海监及其举报制度。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告公布举报制度。
  2.在本地114查号台和电话号码簿上登记举报电话号码。
  3.编制举报制度宣传册或多媒体演示稿。做好宣传册发放和多媒体演示工作。
  4.走访海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关系。
  (三)受理内容
  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我国海岸、岛屿、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常规监视
  海洋权益监视:对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输工具的科学考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活动实施监视;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 域的外国船只、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等按有关规定查处。 海域使用监视:查处未经批准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及破坏海洋资源的事件;违规占用海岸 空间资源;未经批准在无居民岛从事开发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海洋环境监视:查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活动等造成的污染损害事件。
  2.应急监视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事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事件;
  *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事件;
  *海区赤潮等灾害严重暴发事件;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海上救助及其他军事保障等工作。
  (四)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包括:接报、处理、应答与奖励。海监队伍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泄密为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海监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海监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举报信息奖励通知书(格式附后)。举报受理文件是《海洋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海发[1999]507号)的组成部分(格式3),要以数据库形式记录和管理。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开发数据库格式,各海区总队负责本海区海监队伍数据库使用培训和管理。在数据库未推广使用之前,以纸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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