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监会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19号 2000年3月13日)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分期、分批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流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从2000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
  二、证券交易所安排转配股上市流通,应严格按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同一公司的全部转配股同时安排上市。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核定各上市公司转配股的数量后,及时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目前上市公司转配股总量、涉及转配股上市公司的名单、上市顺序和每家公司转配股数量。
  四、在实施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应当按季度将转配股上市的公司名单、每家转配股数量和预定的上市日期报我会备案,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五、在每家上市公司的转配股上市前,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并督促该公司按规定公布关于转配股上市的提示性公告。转配股数量较大(超过1亿股)或转配股与现有流通股相比比例较大(超过1∶1)的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分次上市的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安排上市。
  六、证券交易所应当与有关上市公司认真核对转配股的数量和持有人名单,防止暂不上市流通股份违规上市流通(对转配股数量或持有人名单存在重大争议的上市公司,其转配股上市时间应适当后延)。
  七、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未流通股份及其增量暂不上市流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