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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社字[2000]6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调标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对中央调标补助资金采取全年预算指标一次下达,资金按季拨付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中央调标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除了要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的规定,在每季度末将中央调标补助资金的分配、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外,还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各项中央调标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结余情况,同时填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表和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明细表。
  二、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和各季度中央调标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及有关规定,对中央调标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资金使用符合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对已下达的中央调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数额不作调整。
  (二)对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中央调标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通过年终决算等手段予以扣回。
  (三)对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及逾期上报的地区,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停下达下年的中央调标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三、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含    市    万元),用于补助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的资金,其中: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资金  万元,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资金  万元,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资金  万元。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紧安排,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将资金及时发放到各类保障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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