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2000年3月10日)
为了切实解决贫困孕产妇因贫困不能住院分娩和得不到及时医疗救助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项目配套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贫困孕产妇救助。为加强资金管理,使贫困孕产妇救助真正得到落实,保证重点人群受益,特制定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一、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项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地区中,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的部分医疗费用。帮助一定数量贫困孕产妇能够住院分娩,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的。
二、救助资金的来源及救助对象的确定
1.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其配套资金中划拨20%的资金作为贫困救助资金的专项经费,存放到国有商业银行,专款专用。
2.根据各地救助资金的具体数额、当地贫困线划分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项目县的救助金额、对象及覆盖面。
三、救助资金提供的服务项目
1.救助对象住院分娩平产所需全部费用的50%—80%予以补助,其余20%—50%自理。
2.救助对象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实行部分减免,减免的额度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平产和并发症救治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四、救助资金管理及救助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为了充分体现项目工作中分级管理的原则,救助资金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
各地在制定实施管理办法时,必须严格坚持救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使救助资金的效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贫困家庭的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
五、救助资金的监督评估内容和方法
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是国家级和省级对本次项目活动监督评估的主要组成部分,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1.有无省、县两级制定的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实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