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实施政企分开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电信)管理局:
根据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最近批准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部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含北京、重庆电信管理局,下同)实施政企分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一)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经营固定电信网络与业务的企业职能分离出去,保留邮电管理局的名称,继续行使地区通信行业监管职能。
邮电管理局仍为正局级建制,继续实行以中央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体制。领导职数原则上一正一副。实行党组制,党的关系在地方。
(二)邮电管理局在有关通信法规和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
1.贯彻执行通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3.监管电信市场,受理、发放地区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负责地方通信服务资费与服务质量监管;
4.保证公用通信网的公平接入和互连互通,协调各通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
5.组织协调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等工作;
6.负责通信资源管理,根据已有的授权,承担地区无线电管理等工作;
7.信息产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邮电管理局原则上设置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市场监管处。政府法制工作放在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在邮电管理局内单设的,增设无线电管理处,对外暂保留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名称。
通信行业监管任务较重的非省会计划单列市,可设立派出机构。
(四)邮电管理局行政编制一般为20-30人(不含无线电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人员划分要根据完成上述职能的需要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并结合电信重组时的文件精神统筹安排。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管理干部,从事通信行业监管工作,保证监管工作水平。
现确定在邮电管理局的人员,由于地方机构调整编制所限等因素,需要调离行政管理机构时,可以由中国电信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