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215号)
辽宁、山东、浙江、湖北省,北京、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技术队伍的建设,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任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为保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认可并具有一定基础的10个检验机构,已明确在保持原隶属关系的情况下继续承担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检验的全国性工作任务(此10个机构见附件)。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按照《条例》的要求,坚持科学、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活动,为此,研究、生产必须与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分离,成为独立的实体,独立、公正地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活动。
现各有关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或已经正式组建,这些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应同时转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让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转制中必须与企业及科研单位分离。对这些同时承担全国性任务的机构,应注意国家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完整性,在进行机构划分时不得参与资产的划分。同时,应注意保持检验机构现有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中心主要领导干部如需进行人事调整,应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单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