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业船舶普查的通告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海洋渔业船舶现状,加快渔业船舶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有效地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为建立海洋渔业船舶报废制度,制订清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及渔业燃油税返还办法等重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我部决定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业船舶普查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全国海洋渔业船舶普查的对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具体指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渔监船舶以及艇、排、筏。本次海洋渔业船舶普查的范围:既包括各种证件齐全的渔业船,也包括“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的渔船:既包括机动渔船,也包括非机动渔船。
二、本次渔业船舶普查登记的内容为:船名号、船籍港、船舶种类、作业方式、船体材料、建造厂家、完工日期、船舶价值、船舶证书、船舶产权、船舶尺寸、船舶吨位、主机功率、马力贴花和通讯、导航设备,以及反映渔业船舶性能和持证情况的其他项目。
三、普查登记时间为200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渔业船舶所有人须从6月1日起至8月10日前,到县(市、区,下同)、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渔业船舶普查工作组所设的普查登记站办理普查登记,约定普查工作人员上船核查的时间。
四、证书齐全的渔业船舶,其所有人须持有效证件、证书和有关船舶资料,到本船船籍港所设的渔船普查工作站办理普查登记;“三无”和“三证”不齐的渔船,其所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船舶产权证明和船舶其他资料,到所有人户籍所在县、乡普查登记站办理普查登记;渔业艇、排、筏所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艇、排、筏的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县、乡普查工作站办理普查登记。
五、对于按期办理了普查登记的“三无”和“三证”不齐的渔船,我部将另行研究处理办法,在正式处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补办有关手续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为了确保普查内容的完整和统计数据的准确,必须严明普查纪律,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对证书齐全的渔船,逾期未办理普查登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停止其渔业生产许可;对逾期未办理普查登记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