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84号 2000年4月29日)
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长证发[2000]01号)、《关于调整增资扩股的请示》(长证发[2000]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
二、同意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吉林省置业集群通讯公司 4000万元
(二)吉林省富邦农业发展公司 4000万元
(三)吉林省银隆科贸开发有限公司 4000万元
(四)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 4000万元
(五)吉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000万元
其中,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暂以现金形式入股你公司,待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处置意见下达后,由该公司以其所属证券营业部折股置换所持你公司股权,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吉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予以保留,才能持有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否则,其股权应对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