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制止盲目投资建设聚酯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盲目投资建设聚酯项目的通知》下发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按《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聚酯项目进行了清理,同时停止了各类聚酯项目的审批。从各地清理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地区未经国家批准的在建聚酯项目,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停止建设;有些企业仍在观望,并未停止聚酯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各地区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本地区所在的聚酯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并将清理检查结果于2000年6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近期仍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的地区,停止其国债技改项目的审批和国债资金的下达。
二、凡聚酯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资金来源,一律报国家审批。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再审批聚酯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批准,所有银行均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目前在建项目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三、严格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再批准新的外商独资企业建设聚酯项目,台商独资企业比照执行。坚持聚酯项目建设不再另布新点的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也应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决不铺新摊子,为聚酯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