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疆班要设在内地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非民族中学或符合条件的高校附属中学,实行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新疆班的工作要纳入全校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使用汉语文授课。预科阶段重点补习初中的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以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教材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
第七条 预科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预科阶段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并可补录新生;预科结业后,进行结业升学考试,考试合格升入高中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退回新疆。
第八条 高中阶段的教学按当地教学计划执行,可以参加会考。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水平确定新疆班编班形式,不作统一要求。可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或混合编班;学习成绩优秀,能够在当地普通高中插班学习的学生,可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毕业后发当地学校高中毕业证书。
第九条 要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并有管理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新疆班学校的领导和教职工。新疆班的编制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教职工以1∶8(一个班8个教职工)比例配备。实行“定编不定人”,定期轮换,对不合格职工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师到新疆班任教;新疆派到新疆班的管理教师,要服从当地学校的领导,在学校统一管理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设有新疆班的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视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民族问题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以及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把政治思想工作寓于各科教学和校内外各项活动中。政治课除按要求组织教学外,还要根据新疆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实际,特别注意加强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以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民族团结教育;加强行为规范、革命传统、勤俭节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无神论的教育,以及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