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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通知

  (三)要加大药品抽验和对假劣药品查处的工作力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本辖区内的重大假劣药品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务求查清假劣药品的来源和渠道,端掉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并依法严惩那些违法企业和个人。要认真清理过期药品,严格药品效期管理。对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在报刊宣传、电视报导等新闻媒体上曝光,以形成假劣药品查处的强大社会舆论,要公布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厂长、经理名单,并不准以其名义注册新企业。
  (四)要把药品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与医药市场整顿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在换证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999]242号)规定的换证审查条件及标准,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对“两证”不全的;出租、出售、转让“两证”的;制售假药的;将药品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以及违反我局《关于暂缓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15号)规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一律不予换证。对擅自从事异地经营、超越“两证”核准的经营方式、范围经营药品、招商经营药品、参与招商经营或药品集贸市场经营药品活动以及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设虚假票据的企业暂缓换证并限期纠正,否则,不予换证。在2000年进一步整顿医药市场和换发药品批发企业证照期间,将继续暂停审批新的药品批发企业。
  三、工作进度安排与检查
  (一)请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0年5月31日前对照2000年整顿医药市场目标和任务,完成自查工作,于2000年6月份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各地在自查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不报不查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1999年监督检查中出现问题比较集中的省(区、市)列为检查的重点,组织人员进行专门检查。
  (三)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省(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00年4月对辖区内的药材专业市场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1、如何解决好、巩固住超范围经营问题;2、如何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落实责任制;3、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与监督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拟于5月份召开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措施。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对顶风开办药品集贸市场,以及对假劣药品查处工作,作为2000年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每季度应进行阶段性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指导意见。要严格按照全国药品抽验计划完成药品抽验工作,要切实落实重点地区的抽验计划,按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要求每季上报药品抽验进展情况及抽验不合格药品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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