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81号 2000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199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在国务院纠风办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仅仅是初步的,应清醒地认识到,整顿医药市场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今后的任务还很艰巨。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部署和2000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整顿医药市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仍然是200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2000年进一步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0年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凡是已经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要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其经营场所一定要拆除或转营他业,以防止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
对已经被关闭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进行非法招商,吸纳社会上无证照个体药品经营者,再开办变相药品集贸市场。
(二)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药品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药品流通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
(三)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得到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有关责任者受到追究。
(四)要在去年初步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规范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解决超范围经营中西成药和中药饮片等问题,对达不到整顿规范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予以关闭。
二、整顿规范医药市场的措施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999年初步取缔无证照药品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工作,彻底取缔辖区内以任何形式存在的所有的无证照药品经营行为。依法加强监督,对无证经营药品,一律没收,依法处理。
(二)各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认真贯彻《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销售渠道。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那些顶风违纪继续开办或新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并要依法追究开办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