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
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 [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
一、食糖、成品油、锌锭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食糖、成品油、锌锭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其中食糖加工贸易的审批,还须按照《
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的规定,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办理;进口原油出口成品油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需审核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发证机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有效出口合同等核发食糖、成品油、锌锭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等验放。
二、铜及铜基合金在一般贸易项下禁止出口;在加工贸易项下,允许开展进口料件为铜及铜基合金生产原料(如铜精矿等)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对加工贸易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铜及铜基合金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根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发证机关严格按照发证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有效出口合同等核发铜及铜基合金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等验放。
三、新闻纸、钢材、生铁、铝等四种商品现属于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新闻纸、钢材、生铁、铝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根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