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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广发人字〔2000〕157号)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岗位的设置,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日常管理,完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管理机构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日常业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台播音、主持岗位设置方案。
  (二)对拟录用的播音员、主持人进行测评考试,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三)定期考评播音员、主持人的声音、形象、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等基本业务素质,提出评鉴意见。
  (四)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建议。
  (五)对申报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六)对播音员、主持人参评“播音与主持”政府奖等奖项的作品提出推荐意见。
  (七)组织播音员、主持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
  (八)履行台领导赋予的其他业务管理职能。
  二、加强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岗位管理
  (一)凡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从2001年1月起,凡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播音专业职务系列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播音系列予以申报。新录用或转岗到播音主持岗位上的其他系列的专业人员,需首先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其专业职务要经播音专业职务评委会评审后及时转入播音系列。
  (三)从社会上短期或临时聘用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经由人事部门会同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基本素质、知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的测试、考察和审定。未经上述管理部门审定的,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聘用上岗。
  三、完善播音员、主持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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