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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推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公安部于2000年4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实施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贯彻执行《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印章信息编码、印章信息代码、印章图像的数据格式、数据结构及数据交换格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实现全国印章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联网,解决信息共享问题,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计通等涉及系统应用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掌握《标准》的实质内容。各地原有基础和经济条件不同,必须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公安部要求从现在起至2001年6月底,在直辖市、省会市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地级市要推广应用;其他地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从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底推广应用;到2002年底以前,要在全国所有县、市推广应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要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二、抓紧系统软件的修改、检测工作,规范应用。各地应用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必须经过检测并符合《标准》。新开发的系统软件,要经过六个月以上时间试运行后,由应用地地(市)级城市公安机关出具用户报告,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确认后报公安部。对于近年来各地已经使用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当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软件开发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修改,并于今年6月底前将修改结果报公安部。公安部将按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检测和评估的软件系统,作为合格应用软件予以公布。不能修改的系统软件将限期停止使用。今后,凡新建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一律不得使用未经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系统软件。同时,要严禁借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名,强制更换印章或推行所谓的“防伪印章”。
  三、强化印章业管理基础建设,严厉打击制贩假印章、假证件、假文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从现在开始,按照《标准》的要求,着手印章管理、审批、刻制环节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为向信息系统输入做好准备。要抓紧对现存的印章档案信息资料进行清理,抓紧采集印痕等涉及印章治安管理系统需要的信息,为系统建立后开展比对、查询打下基础。与此同时,要针对当前制造、贩卖假印章、假证件、假文凭等违法犯罪活动特点,及时发现、清理和取缔街头、路边流动人员非法刻字摊点,严厉查处街头兜售假证件和在公共场所张贴制贩假印章广告当事人。要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发现制贩假印章窝点。此外,要适时开展对印章业的清理整顿,对公章企业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刻章业务,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制作公章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其他印章企业非法承制公章的,一律取消承制印章的资格。今后,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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