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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广东联合
期货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95号 2000年5月1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广州证管办关于对改组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有关善后工作验收的情况及问题的函》(粤府函[1999]28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原则同意拟组建的公司名称为“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并核准以下股东及出资额:

  (一)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15,000万元
  (二)广东正君发展有限公司      6,000万元
  (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000万元
  (四)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1,500万元

  惠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因不符合向证券公司投资入股条件,其拟出资额1500万元须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出资补足。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5家证券营业部评估后的净资产参股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以实现信托与证券分业,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上述5家证券营业部并入新证券公司前,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全部归还。除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四、同意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改组为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的一家证券营业部,并限六个月内完成证营业部的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合格后,由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
  五、请你省接此批复后,通知广东民安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注册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情况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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