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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内地公安
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公刑[200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关于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等纪律部队交往合作的有关事项,在《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涉香港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通知》(公通字[1998]47号)和《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等纪律部队交往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89号)中已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擅自派人赴香港调查取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引起香港有关部门的关注,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一些赴香港调查组人员对“一国两制”的方针理解把握不准,在与香港警方人员交往中不够谨慎、妥当;有的调查组存在组成人员过多、在香港停留时间长、工作效率不高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给香港警方的接待工作带来压力,而且已经影响到香港警方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调查取证的协助力度,对工作十分不利。
  为了维护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澳门警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赴港澳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规范请求港澳警方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按照“互不隶属,互相联系,互相支持”的原则处理与香港、澳门警方的交往事宜。
  二、凡需赴港澳做必要调查或会见证人的地方公安机关,应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后,向公安部提交赴港澳调查取证的请示,详细列明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目的。
  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要案情。
  2.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条款。
  3.涉案人资料(如需调查时)。尽可能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地点;身份证号码;旅行证件号码(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等);在港澳住址及电话;办公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手机和传呼机号码;最后入出香港、澳门的时间等。
  4.公司资料(如需调查时),尽可能包括:公司中英(葡)文全名(如被调查公司为在港澳注册公司);业务性质;公司在港澳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公司注册日期;董事/股东/经理的详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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