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6、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与发行人共同作弊,伪造、变造证券发行、上市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给注册会计师审计预设障碍者,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
8、要求或通过发行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30-40分。
9、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故意刁难、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报告,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重大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11、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证券公司考评部分
1、在承销过程中能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且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10分;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2、承销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能严格履行承销协议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承销股数在2亿以上的,每承销一家另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