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经认定以不当行为干扰发行审核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
11、在证券发行承销方面受到证监会批评且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2、所辅导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受到发审委的表扬并记录在案的,每一次加10分;受到批评并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13、所承销公司的发行申请一次性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每一家加20分;首次未通过但复议通过的,每一家减5分;首次未通过且复议未通过的,每一家减20分。
14、股票发行估值研究工作认真,询价区间范围较小,最后定价在此区间内,且公司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升幅恰当的,每一家加10-20分;否则每一家减10-20分。
15、所承销的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80%的,加20分。
16、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虽履行法定程序,但在发行后一年内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7、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18、开展承销业务,按有关要求建立了内部“隔离墙”的,加10分;没有建立的,减10-30分。
19、按规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工作报告和年度承销报告的,加10-20分;未按规定报送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20、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表现,加10-30分。
21、向证监会提供有关证券发行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一项加10-20分。
发行人考评部分
1、针对发行人的实际,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良好的发行方案,加5-20分;差的,减5-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