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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的公告

  1、各考评主体应根据所有公开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公司定期报告等)及各自掌握的资料进行考评。
  2、严格按照《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各相关办法,进行加分或减分。
  3、尽可能建立日常考评记录以备核查。
  4、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减信誉积分要有充分的依据。
  5、领导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考评。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0年7月13日
  附: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

  1、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2、正式申报所辅导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后,被证监会认定其不合格并不予受理的,每出现一家减40分。
  3、负责填列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经复核不存在错误的,每一家加10分;经复核存在错误的,每出现一个错误减2分。
  4、发行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随意增补材料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5、申报材料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6、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遗漏,经认定属故意隐瞒事实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若经认定所隐瞒事项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7、发行申请材料有虚假记载的,每出现一次减30-50分;若经认定该项虚假记载涉及发行上市重要财务或法律问题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8、发行申请材料有明显误导性陈述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9、未按要求履行内核工作程序、召开内核工作会议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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