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0年7月13日)
根据《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中证协字[2000]21号),经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现发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见附件)。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评积分办法
各考评主体在信誉基准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积分因素对各考评对象进行加分或减分,算出各自部分的信誉积分,然后乘以相应部分的权重,得出各考评部分的信誉积分净值。
各主承销商信誉总积分等于各考评部分信誉积分净值之和。
各个考评部分信誉积分在信誉总积分中的权重分别为: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占20%;发行人考评部分占20%;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占10%;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占15%;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占15%;证券公司考评部分占20%。
信誉积分计算公式为:
主承销商信誉总积分=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信誉积分×20%+发行人考评部分信誉积分×20%+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信誉积分×10%+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信誉积分×15%+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信誉积分×15%+证券公司考评部分信誉积分×20%
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信誉积分=中国证监会对每个考评对象的评分
发行人考评部分信誉积分=考评主体的评分之和÷考评主体的家数
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信誉积分=考评主体的评分之和÷考评主体的家数
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信誉积分=考评主体的评分之和÷考评主体的家数
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信誉积分=考评主体的评分之和÷考评主体的家数
证券公司考评部分信誉积分=考评主体的评分之和÷考评主体的家数
二、考评组织方式
各考评主体根据《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和《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组织实施办法。《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公布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2000年度及此后各年度的具体考评工作作出安排。
三、对考评工作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