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395号 2000年5月3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