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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颁布《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监督检查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效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总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必须报总局批准。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总局或总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名义作为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申请主办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申请材料报科技标准司;
  (二)科技标准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计划,国际环境科技研讨会还须列入年度外事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召开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需提前2个月向科技标准司提出申请,科技标准司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科技标准司将举办研讨会的审批结果函告主办单位,获得批准的主办单位依据批准文件进行会议筹备工作。
  第八条 举办国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二)会议名称和技术交流的主题和内容;
  (三)会议规模、时间、地点、会期;
  (四)办会经费来源;
  第九条 举办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中英文名称;
  (二)会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三)办会目的,研讨会主题和主要内容;
  (四)会议规模、时间、地点、会期;
  (五)办会经费来源;
  (六)相关的背景介绍、国内外代表人数、国外代表的主要国别、级别或身份等。
  第十条 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由科技标准司预审,国际合作司审核,报总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的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由总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科技部、外交部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由其他部门主办,邀请我局以总局、总局各部门名义与其联合主办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按以下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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