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颁布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0]49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推进环境科技国际合作,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管理工作,提高研讨会质量,现将《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科学学术水平,促进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推进环境科技国际合作,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管理,提高研讨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是指在中国境内召开的以科研、技术交流和研讨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国内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会议,包括:
(一)内容涉及环境科学技术某一专门或多个学术领域的研讨会;
(二)是为某一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开发项目举办的国际、国内研讨会,包括国际环境合作项目及国内科研项目中的较大型学术研讨会;
(三)境内举办的国际、国内环保科技展览附设的技术研讨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总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的、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以下简称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际环境科技合作项目及国内环境科研项目中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会议总人数30人以下,国外代表人数不超过10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以下简称科技标准司)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境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计划;
(二)承办本办法规定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审查、报批事项;
(三)对多部门共同主办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