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2000年6月6日 证监机构字[2000]第1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核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函》(沪府函[2000]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
二、同意公司名称为“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该名称需待公司筹建完成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同意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市设立2家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筹建完毕并经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再向我会申请开业。
四、同意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亿元,同意以下股东资格及出资份额:
(一)上海久联集团公司户 12,000万元
(二)申能(集团)公司 4,000万元
(三)上海普陀国有资产公司 1,000万元
(四)上海商业投资公司 1,000万元
(五)上海新物业建设公司 1,000万元
(六)上海浦东商业建设公司 1,000万元
五、你市接此批复后,通知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抓紧落实资本到位工作,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以上事项需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新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新公司筹建完毕后,应将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我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