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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近期,一些地方和单位相继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故和事件),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地区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置的同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有的应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但是,有的地区对重大事故和事件处置不及时、不得力,也不及时报告。有的在重大事故和事件由新闻媒体披露后,才上报处理。迟报、漏报、甚至瞒报重大事故和事件,使上级环保部门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事故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我局制定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关于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情况的通知》(环办(1994)275号)、《关于重申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情况的通知》(环办(1994)513号)。现将有关事项再强调重申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和事件的查处和上报工作,加强领导,克服麻木不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作风,充分认识做好重大事故和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各地环保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应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重大事故和事件的有关情况应于事发6小时内上报到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值班室。特别重大事故和事件事发地的环保部门并可直接上报总局办公厅值班室。
  重大事故和事件的上报要尽可能说明事发的时间、地点、原因、造成影响、后果、范围、处理措施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上报可用电话、传真等方式。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值班应急系统,改进重大事故和事件的处理方法和上报手段。完善重大事故和事件上报制度,建立责任制,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除每件事故和事件单独报告外,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内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和事件汇总,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总局办公厅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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