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认定鉴别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97号 2000年4月30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认定鉴别有关问题的请示》(深环[2000]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据此,某类废物虽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若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危险废物。
二、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分为两类,一类不需要鉴别,另一类需要依据标准进一步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