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000年5月11日)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定事实
(一)隐瞒帐外资产,虚假披露经查,中集公司从1993年开始使用本公司帐户和个人帐户进行股票投资。截至1997年上半年,累计投入资金11046万元,累计获利11094万元;从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底,累计投入21724万元,累计亏损1169万元。中集公司虽然在1997年从上述投资中调出4195万元增加利润,但从1993年到1998年均未在中期和年度报告中真实完整地披露短期投资和相应的投资收益,直到1999年中报才反映以前年度隐瞒的资产和收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是中集公司的总裁麦伯良和副总裁杜锋。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行为。
(二)违规买卖股票
1、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经查,1998年4月中集公司报纸将上海子公司的银行贷款1.5亿元调入股票帐户,并使用20多个个人帐户为本公司买卖股票,形成亏损415万元。上述信贷资金在1998年11月已经归还。从1997年下半年到1999年底,上述个人帐户累计亏损126万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是中集公司财务部经理曾北华,负有领导责任的是中集公司总裁麦伯良。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件》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述行为。
2、买卖本公司股票经查,从1994年到1998年,中集公司单独使用个人帐户或以其他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已于1999年5月全部卖出,累计获利763万元。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是中集公司金融事务部副经理覃浩,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是中集公司总裁麦伯良。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述规定,构成《股票条件》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行为。
二、处罚决定根据《股票条件》第七十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中集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763万元;责令其在3个月内将个人帐户的股票全部卖出,如有盈利,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