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0]261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外事管理,使我部的外事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部制定了《交通部关于国际条约、协定和协议的谈判、签署与管理程序的规定》、《关于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和接待外宾费用开支要求和管理程序》和《关于部机关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程序和要求》三个规定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关于国际条约、协定和协议的谈判、
签署与管理程序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加强部对外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和协议工作的管理,规范缔约工作中的程序,提高缔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外交部、交通部司局职能和部交外发〔1997〕305号文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外谈判和签署各种条约、协定和协议(包括公约、议定书、协定、换文、协议、谅解备忘录、意向书、会谈纪要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我国的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
第二条 部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我部对外签订涉及水路和公路等方面的多、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的事宜。
草案审批程序
第三条 对外谈判和签署各种条约、协定和协议,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未经部领导批准,部内各司局不得擅自对外谈判和签订。
第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的有关水运和公路方面的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等),如由中方提交条约中外文草案,由部国际合作司商有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有关水运和公路方面的协定和协议,由部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拟订协定和协议的中方中外文草案(涉及多个司局业务和其他部委业务时,部国际合作司作为主办司局组织协调草案的拟订),并经有关司局会签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会商有关部委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