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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九)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中心收款或直接向中心提示付款。
  (十)中心审核内部支票无误,且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支,中心见票足额付款。
  第十四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
  (一)联网内部委托收款是中心内部收款单位委托中心向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承诺如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的结算业务(如水电费、房屋租赁费、通讯费等),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只限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两个内部单位之间,无金额起点。
  (四)委托。收款单位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须填写铁道结算中心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付款单位承诺如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心审核不符合规定即退委托单位,审核无误即受理。
  (五)付款。付款单位开户中心收到〔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手工确认选择转发或退票(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支,收款中心在委托收款凭证剩余联加盖“退票”戳记退收款单位)。
  第十五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一)联网内部委托付款是由内部付款单位签发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委托中心将款项付给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的结算方式。
  (二)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作为内部结算凭证。
  (三)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采取记名式,不可背书转让。
  (四)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无金额起点。
  (五)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的提示付款期应与受理日期一致。
  (六)签发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须记载下列事项:
  1.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2.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确定的金额;
  5.出票日期;
  6.出票单位签章。
  上列记载事项欠缺任何之一项的,即为无效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七)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的出票人预留中心印鉴是中心审核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的依据。
  (八)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不得签发与预留中心印鉴不符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使用密码的,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不得签发非本单位在中心领取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发现违背上述规定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中心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足付时,做只收不付处理;屡次签发的,中心按规定停止其内部结算资格。
  (九)持票人只可以委托付款单位开户中心提示付款。
  (十)中心审核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无误,且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支,中心见票即足额付款。
  (十一)收款单位中心收到〔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后,入帐并通知收款单位。
  第十六条 内部托收承付
  (一)内部托收承付是中心内部单位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中心向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其中心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使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经中心审查同意的内部单位。
  (三)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限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两个内部单位之间,金额起点为10000元。
  (四)签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表明内部托收承付;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4.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5.合同名称、号码;
  6.委托日期;
  7.收款单位签章。
  上列记载事项欠缺任何之一项的,即为无效内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五)内部托收承付的承付期为付款单位开户中心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由往来双方自行传递。
  (七)托收。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须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并提供商品确已发运的证明、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必须标明采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心审核无误,受理并登记台帐;中心审核不符合规定,即退托收单位。审核时间不超过当天。
  (八)付款。付款单位开户中心收到〔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后,审核无误,及时通知付款单位承付。
  1.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将款项划往收款中心。托收中心收到内部托收承付的已付款通知后,即做款项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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