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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是办理内部转帐的依据,各内部单位办理内部转帐必须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内部单位领购内部结算凭证,须填写铁道结算中心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中心印鉴一致。
  办理内部结算业务时,帐号填写规则为“中心编码--内部小帐号”
  填写内部结算凭证须蓝、黑色套写。
  内部帐户销户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结算凭证交回中心登记注销。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使用的内部结算凭证必须与从中心领取时的记载一致,否则中心不予办理。
  第七条 已签发的内部付款凭证遗失,可向中心申请挂失,具体挂失程序比照银行票据挂失办法办理;挂失前已经支付的,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内部单位、中心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中心不垫款。
  第九条 中心按规定受理结算凭证,对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及内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条 部中心根据结算办法统一开发、推广《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管理系统),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路的结算工作。
  各地区中心根据本办法,运用结算管理系统,组织实施辖内中心及内部单位的结算工作。

第二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各中心及内部单位在办理内部结算业务时,根据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业务的特点,采用内部委托收款、内部委托付款、联网内部委托收款、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内部托收承付五种结算方式。
  办理结算业务时,使用票据及银行的结算凭证,也可与铁道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委托书及铁道结算中心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并在中心内部使用。
  内部结算凭证上的内部单位签章为内部单位预留中心印鉴;中心办理内部结算,给内部单位的收、付款通知联,须加盖转讫章;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回执须加盖受理章;中心办理内部结算,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须加盖业务章。
  第十二条 内部委托收款
  (一)内部委托收款是中心内部收款单位委托中心向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可使用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只限于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之间,无金额起点。
  (四)委托。收款单位办理内部委托收款须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付款单位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付款。中心审核收款单位填写的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及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无误,且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够支付时,即将款项由付款单位帐户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六)付款方余额不足。付款单位存款余额不足时,中心将委托收款凭证及其附件当即退托收单位。
  第十三条 内部委托付款
  (一)内部委托付款是由内部付款单位签发内部转帐支票(以下简称内部支票),委托中心将款项付给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的结算方式。
  (二)内部委托付款使用内部支票作为内部结算凭证。
  (三)内部支票采取记名式,不可背书转让。
  (四)内部支票无金额起点。
  (五)内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中心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六)签发内部支票须记载下列事项:
  1.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2.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确定的金额;
  5.出票日期;
  6.出票单位签章。
  上列记载事项欠缺任何之一项的,即为无效内部支票。
  (七)内部支票的出票人预留中心印鉴是中心审核内部支票付款的依据。
  (八)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内部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中心印鉴不符的内部支票;使用密码内部支票的,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内部支票;不得签发非本单位在中心领取的内部支票。发现违背上述规定的内部支票,中心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足付时,做只收不付处理;屡次签发的,中心有权停止其内部结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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