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金清算汇划
联网结算往来帐目须每日定时核对,核对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联网清算轧差款项通过银行汇划。轧差时,帐务处理为将日常往来帐户的余额全部转入轧差清算帐户。
实际汇出或收到资金时,资金从轧差清算帐户支付或收入。汇出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轧差清算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垫付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轧差清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一)内部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须提供内部定期存款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中心或到期解付印鉴。定期存款款项收妥后,由中心开具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客户,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必须由中心经办人员填写。
1.内部单位以中心内部转帐支票办理定期存款,余额足付,即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客户结算款-分户,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2.内部单位存入他行支票,办理中心内部定期存款时,待款项收妥后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3.内部单位内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帐务处理为:借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借记核算往来(占用费),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占用费)。
4.内部单位持现金到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现金收妥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备用金,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二)还本付息
内部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交回定期存款证实书原件,中心据以记帐,定期存款证实书备查联做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本息转存中心,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客户结算存款-分户;如果本息转他处,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
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提出票据(本+息),待付款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心应制定结算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敬业,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的结算会计人员;避免及发现重大事故或诈骗冒领案件,从而保护中心及内部单位资金安全的结算会计人员,由各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中心结算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犯纪律,有章不循,不负责任,造成帐务错误,使中心或内部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为的结算会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及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附式(略)
2.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附式(略)
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铁道系统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结算工作,保障内部开户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的资金安全,促进中心的发展,依据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结算中心、地区结算中心分支机构及内部单位。
本办法所规范的结算业务范围为中心内部单位间的内部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路内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的人民币结算和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结算系指中心内部单位间通过内部结算网络、使用内部结算凭证进行资金往来清算的行为;结算系指内部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及各种结算方式,通过中心银行帐户进行给付以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 为有效组织全路的联网结算工作,部中心及各级中心须为所辖中心开立日常往来及轧差清算帐户(中心编码),办理与所辖中心及所辖各中心间的日常往来及轧差清算业务。
各级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编码及规则由部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条 中心结算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内部经济往来,准确、及时、安全的办理及组织内部结算业务;通过中心银行帐户办理内部单位之间和内部单位与路外单位以及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中心的结算工作,保障内部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结算中心依法对内部单位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内部单位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心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心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资金或扣款,不得停止内部单位存款的支付。